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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一山寨社团买的字画,请求退赔是否合理?

来源:公众号 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10月21日 作者:何静律师 人气:2137

一、投诉内容

郑先生前往成都武侯祠博物馆的下属景点结义楼游玩,门票费:共60元,游玩日期:2018年1月25日。郑先生表示其在结义楼景点游玩时,景区内在拍卖中国书画家协会副会长赵天骄的字画,郑先生花费共400元拍下一幅字画,后续核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的第五批山寨社团中就有中国书画家协会这个社团,郑先生后续联系景区沟通,景区只同意退还其400元的拍卖费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游客投诉,要求景区还需要进行价款三倍的赔偿。


二、处理结果

调解失败。景区将400元现金退还游客,针对游客所投诉的“第五批山寨社团”的问题,因不在旅游局管理范围,后游客向民政局进行反映。


三、法理分析

第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是游客与中国书画家协会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虽然本案中的协会是以拍卖的形式出售字画,但《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并且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因此,本案名为拍卖实为普通买卖。但是上述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游客向协会支付了价款,协会即应向游客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二是游客与景区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游客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景区应当为游客提供约定服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


第二,什么是山寨社团?

山寨社团是指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学会、联合会等协会。这些协会多数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字样,与国内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相近甚至相同。众所周知,冠以国字头或国际字眼的组织往往代表权威、信誉,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而这些山寨社团的目的就在于“混淆视听”,以便“浑水摸鱼”,以看起来权威的名字开展活动,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主体。


本案中的中国书画家协会为民政部颁布的第五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中的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其在内地活动实行登记许可制度,并且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山寨社团出售字画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

具体而言,构成欺诈行为一般需要具备四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陈述或者隐瞒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还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中国书画家协会明知自己的名字会引起游客的误解,仍然放纵游客陷入该协会是在境内合法成立并且权威的认知,涉嫌存在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即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本案中,中国书画家协会以其名义对其副会长的字画进行拍卖,是故意利用协会名字引起游客对协会和副会长字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该行为系故意混淆真实情况,涉嫌存在欺诈的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即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中国书画家协会故意以其名义进行字画宣传,如果游客是因该协会及副会长的名义才产生了买字画的意愿,则游客的错误认识与协会的欺诈行为就存在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作出意思表示。

即因欺诈行为而使被欺诈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产生了实际后果。在本案中,如果游客因协会及副会长名义的缘故实施了购买字画的行为,则在实际后果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字样的协会一般都具有合法性、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除非是对此专业有相当研究的人士,大部分普通人都易对相关协会的名字产生混淆,更何况中国书画家协会还是故意以其名字来引起大众误解,被民政部列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因此,本案中的游客对购买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中国书画家协会存在涉嫌欺诈游客。


欺诈的法律后果如何?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即如果中国书画家协会被认定为欺诈,则游客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协会返还字画的支付款项。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金额。因此,游客也有权向中国书画家协会主张增加字画价款三倍的赔偿,即多请求赔偿1200元。


第四,景区是否需要对景区内经营者的行为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景区是将景区内的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中国书画家协会经营,则景区未尽到选择合法、有经营资质主体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中国书画家协会经营行为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游客主张的三倍赔偿金并非游客的损失,而是对欺诈行为的惩罚,若景区对游客不存在欺诈行为,则不需要对该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也即仅在游客支付的400元字画价款项内承担责任。


四、案件警示

截止到2016年10月12日,民政部已经公布了十三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数量高达1287个。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山寨社团将“国”这一字眼作为其字头,甚至采用与全国知名协会相近或者相同的名字,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搞活动收钱、搞培训收费等不择手段的方式来敛财,为社会上的“招摇撞骗”提供了条件,给被其冒名的合法登记的协会带来麻烦和困扰,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若山寨社团在境内活动未进行登记,一旦被骗,受害者也将难以维权。


山寨社团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其名头在境内进行的营利活动很大程度上会涉嫌欺诈。因此,景区应当对其内部的经营主体尽到筛选、排查的义务,以尽量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群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不为名头和噱头所惑,特别是对涉及金额较高的活动提高注意,不轻易相信他人,勇于揭发举报;另外也建议民政部门加大筛查力度,不仅应建立有黑名单,而且应该建立白名单,让群众更利于检索,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五、适用法条

《旅游法》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拍卖法》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