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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国外护照被抢,旅行社担责吗?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0年01月13日 作者:曾一律师 人气:893

一、案例咨询

王小刀前几天跟到朋友参加四川某旅游社欧洲10游日行程,本来是高高兴兴去耍,结果护照被抢了,滞留了好多天才回来。出行前及行程的过程中,领队都给团友们交代了,现在的欧洲不比以前了,像罗马这些地方特别不安全,在个人休息时间,不要自行外出。如果要自行外出的,千万别带贵重物品,如奢侈品、护照等。


王小刀偏偏不信邪,遭起了撒,经过领队妥善解决,成功回国,但王小刀回来后又觉得在国外滞留花了好多钱,心有不甘,跑起来咨询律师,这个滞留期间的损失,食宿费用及返程费用可以找旅行社赔点么?


二、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就旅游者王小刀被抢劫护照,导致滞留期间产生的增加的食宿费用,应该由王小刀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王小刀分担。


王小刀护照被抢系侵权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只有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小刀滞留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盗抢者来承担,旅行社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按理来说,领队反复强调此区域不安全,明确提示某些景点或公共区域存在危险,属于盗抢案件高发地带,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并且在事后,对王小刀进行了及时安置,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反观,王小刀执意携带护照外出,其应当认识到很大可能性护照被抢,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为什么还要旅行社分担增加返程的费用呢?


王小刀护照被抢是否属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是本案的关键之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因此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尽管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但因法律规定,需要与旅游者分担增加的返程费用。


王小刀这种情形还是比较少见的,若是旅游者就在行程中,护照被抢导致的滞留损失,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么?


关键点一:旅行社在行程前及行程中有义务将地区的情况介绍清楚,明确提示存在危险的某些景点或公共区域,且在被抢事件发生后,及时救助及安排后续事宜。若已经尽到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因第三人盗抢护照侵权产生的补充责任。


关键点二:因法律规定,若属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即便是旅行社无过错,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不仅有及时安置的义务,同时也应当与旅游者分担增加的返程费用。


三、总结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黑道组织视中国旅游者为“肥羊”,盗抢事件事件时有发生,难免会造成旅游者护照遗失。

1.旅游者出行时怎么防止护照遗失呢?

(1)将护照交由领队统一管理,省心省力。

(2)旅行途中随身携带护照复印件,不需用到护照时,将护照原件放在酒店的安全区域(如保险箱中)。

(3)在个人资料页上填写好有效联系电话,如果被人拾获,对方还能及时联系上本人。


    2.国外旅游时护照遗失怎么办?

(1)立即向领队告知护照遗失,由领队或者本人向当地警察局报案,挂失,取得护照丢失证明、护照复印件等,需注意保存好警察出具的报案材料,这是作为日后补办护照及证明游客在该国合法入境居留的凭证之一。

(2)在警察局取得丢失证明后,前往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补办护照或旅行证。建议你办理具有护照的等同效力的旅行证,因补办护照需要15个工作日,时间较长,可能远远超过旅行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