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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后受伤,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11月01日 作者:李勇律师 人气:2133
2019年3月2日,梁某及妻子报名参加了成都A旅行社组织的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0日的“芽庄半自由行6天5万晚”旅游项目。在行程第四天即2019年3月8日,梁某参加自费项目“BLUE BAY 蓝湾(380元/人)”时,在海边游泳时溺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协商未果,梁某继承人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日,梁某及妻子报名参加了成都A旅行社组织的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0日的“芽庄半自由行6天5万晚”旅游项目。在行程第四天即2019年3月8日,梁某参加自费项目“BLUE BAY 蓝湾(380元/人)”时,在海边游泳时溺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协商未果,梁某继承人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依法建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应当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系出境旅游,旅游者因语言、文化、地域环境等因素,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及安全保障依赖性较高。本案中,蓝湾水上项目系旅行社组织的自费项目,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提示、告知,但其并未对游客进行全面的风险提示,故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游客自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且存在防止安全风险发生的条件,其本人也具有过错,故承担70%的责任。

 

三、律师解读

1.旅行社责任

本案中,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前往越南的旅行团,已经缴纳了旅游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而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少因各个旅游线路产品及旅游项目的不同而不同。

 

本次涉案旅游线路产品为出境旅游产品,游客因语言、文化、地域环境等因素,对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及安全保障依赖程度较高,故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之时,应当对旅游目的地进行更多的介绍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风土人情、习俗、社会环境、地域特点等),以及进行明确的安全风险告知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另外,本次涉案的旅游项目为“蓝湾”水上自费项目,在海边活动以及下海游泳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旅行社应当进行专门的全面的讲解并预防危险发生。本案中,旅行社仅进行了一般性的风险提示,事后进行了积极救助,没有对特定项目进行专门的风险提示,具有一定的过错。

2.游客自身责任

本案死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最为清楚自身的水性、年龄及健康条件,其在海边游玩且下水游泳时,同行三人均身着救生衣,应当能够预见活动风险,且具有防止安全风险发生的条件,由于其本人对于自身水性的过于自信,未穿救生衣,故其本人也对死亡也存在着过错。

 

四、案件警示

经过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但是在本案中旅行社确实有很多操作对细节把控不到位,通过本案,旅行社应当对自费项目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加以重视。

 

自费项目是,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后,游客参加合同约定旅游项目之外旅行社推荐的相关旅游项目。按照《旅游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第一,是旅行社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由游客主动提出需要购物和自费。第二,如果同团有游客不愿意参加购物和自费,旅行社应当妥善安排,不影响这些未参加购物和自费游客的行程。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以认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和自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将会面临着行政处罚。

 

自费项目的一般付费模式为,第一种,游客在报名时旅游费中包含自费项目的费用;第二种,游客在参加旅游行程中,由导游、地陪或领队收取相关的自费项目费用;第三种,游客在旅游行程中自行向自费项目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关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收费模式不管为何种,都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均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旅行社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故在旅游者在参加自费项目之前,旅行社对于危险性较高的项目,不仅应当尽到一般的安全风险提示义务,还应当尽到特别的安全告知及提示义务,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本文由成都旅行社转载旅游独角兽   作者李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