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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不签订旅游合同,地接社要被罚?

来源:公众号 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2年10月27日 作者:曲长帅 人气:537
近期全国疫情多点出现,旅游行业仍然处于低谷困难之中。今天我们再来谈一个旅游合同签订中的小问题,那就是到底谁来签订旅游合同,上家不签订旅游合同,操作社或者地接社就必须签订吗?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
导读:

近期全国疫情多点出现,旅游行业仍然处于低谷困难之中。今天我们再来谈一个旅游合同签订中的小问题,那就是到底谁来签订旅游合同,上家不签订旅游合同,操作社或者地接社就必须签订吗?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
第一:旅游合同必须签订!
我们需要明确,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这个是《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该条款规定,可能就会面临着2万元以上的罚款,甚至停业整顿。
第二: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是谁?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是说了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就必须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是并没有说明是哪个旅行社。而在《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于组团社的解释中,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就是组团社。也就是说,旅游合同应当是组团社与游客进行签订的,而不是其他旅行社。
所以,在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对于组团社身份的认定则变得尤为重要。
第三:组团社、操作社、地接社等有什么区别?
我们先来看这几个概念,组团社不说了,上面已经陈述。操作社,一般指的是我们旅游行业中的专线或者批发商,主要是汇集游客,向地接社进行发团;而地接社根据法律之规定,则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这几种类型的说法,本质上来讲只是根据行业市场的现状和分工进行的划分,一家旅行社既可能作为组团社,也可能作为操作社,更可能成为地接社,如果自己组团自己发团和自己操作那该旅行社也就同时具备了几个身份。
所以,不管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只是在分工上的不同而已,而且身份是可以进行相互转换和转化的。
第四:没有签订合同情况下,组团社身份如何确定?
我们这里只讨论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因为签订旅游合同之后,就自然而然地明确了组团社。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哪家旅行社和旅游者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就要看究竟是哪家旅行社最终与旅游者确定了旅游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旅行社服务中,旅游者的权利是得到约定的由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义务主要是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主要权利则是获得旅游者支付的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旅游者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就在双方之间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在两家旅行社都没有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连接点,就是旅游者向哪家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哪家旅行社收取了旅游者支付的旅游团款。
收款又进行了实际旅游服务提供的旅行社,则应当认定为组团社。
第五:同业(同行)交客,我们就真的是地接社吗?
现在因为疫情的影响,很多从业人员要么转行要么自己在独立地进行收客,比如一个此前的导游收客后,直接将该团交给A旅行社进行操作,他收客后,根据双方的结算价也支付给了旅行社。
这种情况下,有些旅行社就被投诉没有签订旅游合同。
首先,这个导游或者从业人员收客的行为,他本身是自然人,是否以旅行社的名义向“地接社”进行交客,如果以旅行社的名义进行的交客,那他本身来讲是旅行社的员工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我们“地接社”接受其委托属于公司之间的委托行为,我们属于地接社,对方属于组团社。
如果没有以旅行社的名义向“地接社”进行交客,那这里的“地接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组团社”,因为自然人没有组团的资格,“地接社”收取游客费用后,也按照要求提供的旅游服务,相关的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我们享有或者承担。
而交客的一方,则可能被认定为旅游“串串”。对此,我们也不得不进行考虑的是,这些自然人或者非旅行社进行收客后,交给旅行社进行组团操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组织旅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呢?是否也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呢?
第六:“地接社”该如何避免被“组团社”带入坑中?
首先,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之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同理,我们“地接社”在接受同业同行交客的过程中,也需要审查对方的相关资质,这是我们的权利,也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否则这属于我们自身的工作失职,由我们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旅行社条例》之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否则可能受到2万元以上的处罚。这不仅是对组团社的要求,也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的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即可。虽然我们地接社没有强制性的义务,但是,与组团社签订委托接待合同,不仅可以明确合作的对象,也可以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过程中作为主张依据,更是对我们自身的权利的保护。所以不管是谁交客,如果是长期客户,则签订长期协议,如果是单次合作的客户,也要有个简单的协议。
最后,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尤其是一些同行的从业者,如果是个人,建议其找家旅行社的名义向我们进行转团或者委托地接,如果是旅行社,则双方一定要做好相关业务的确认件,双方均加盖印章,不要为了省事,只是进行简单的微信或者口头确认,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疫情下的困难,很多旅行社都是有业务就尽量地去做了,没有很好地审查对方的资质,不仅可能赚不到钱,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要仔细认真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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