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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研学旅游/旅行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但研学旅游/旅行在操作中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且每个主体与法律关系之间又存在法定及约定义务需要厘清。因此,实务中研学旅游频发意外事故及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旅游独角兽根据自身承办的类似司法案件并结合人民法院最新审判观点和判例,特联合四川旅游协会研学分会安全指导中心精选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研学典型案例,为大家操作研学团时产生的各种事故及争议提供解决思路和路径。
01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15日,学校与旅行社签订扬州市“一日游”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旅行社为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旅游服务,包括交通、用餐、门票、导游服务等。
2018年10月26日,在学生玩荡秋千的过程中,陈某因避让不及被秋千撞到受伤。事发后,陈某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并于2018年11月5日入住南京市儿童医院,于2018年11月13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外髁骨折。陈某因此支出医疗费11709.07元。
02
法院判决
(2019)苏1003民初6081号判决: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安排保障人员时对一、二、三年级学生作出了同样的安排,一年级班级仍然配备2名老师,1名导游,显然是不充分的。旅行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学生玩荡秋千项目时对学生进行了风险提示和安全教育。因此判决直接侵权人、陈某、学校、旅行社各承担10%、10%、20%、60%的责任。
03
法理分析
于学校而言,学校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尽管学校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将研学旅行活动委托给旅行社承办,但这并不改变研学活动本质上是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性质,也不意味着学校可以将对学生在校外活动中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转嫁给旅行社。尽管学校已经对本次活动的安全事宜进行了安排,并指派了随队老师,但对于需要特别关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安排两名老师负责安全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该事件的发生与学校未能完全履行对参加研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于旅行社而言,学校将研学旅行活动委托给旅行社承办,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本次研学活动的承办方,旅行社承担着保障参与研学活动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在本案中,共有1251名学生参加活动,分布在27个班级,每个班级有40至45名学生,每个班级配有2名教师和1名导游。所有1251名学生均为一、二、三年级学生,其中一年级学生年龄大约为7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部分学生,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管理。然而,在安排保障人员时,旅行社对一、二、三年级学生采取了相同的安排,即每个一年级班级仍然只配备了2名教师和1名导游,这显然是不足的。旅行社有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进行告知和警示。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制定了更加严密和规范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安排充足的随行老师与工作人员负责研学过程中学生的安全。因此,旅行社未能完全履行对李某的安全告知和防范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直接侵权人而言,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因未成年而对外界和身边的危险认知不足、处理问题能力不够,也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一致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停止秋千,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于陈某而言,其受伤原因系陈某在与其他学生玩荡秋千过程中突然停止推秋千,并跑到秋千前面,被其他学生推的秋千撞到受伤。虽然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他学生荡秋千时与运动中的秋千保持适当距离,及时避让属于其应当具备的常识。 04 行业警示 旅行社作为研学活动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重点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建立系统性保护机制。同时,需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校方随队教师的具体职责,建立"导游-教师-安全员"三方协同机制,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快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