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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承担10%责任是否合理?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11月18日 作者:曲长帅律师 人气:1722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游客范某通过四川Q旅行社门店报名了“泰国曼谷芭提雅四晚六日游”旅行团,行程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团费为1980元,且游客范某书面同意拼团至重庆R旅行社进行团队操作。在出行最后一天,前往机场回国的路上,因范某突发身体不适,旅行社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医院,于次日10时19分不治身亡,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剥离。游客范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经过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游客范某在本次旅游过程中未能向旅行社如实的告知其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的病史,也未能如实告知其一直在服用药物的事实,故游客范某未能充分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即90%。而旅行社在游客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当地大使馆、政府、警方等寻求帮助,来更好的解决游客突发事件,未能全面旅行社合同义务,故承担次要责任,即10%。

三、律师解读
1、关于转拼团
所谓转团,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所谓拼团,按照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不管是转团也好拼团也罢,都是旅游行业专业术语,从法律上来讲其本质就是将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义务交由第三方旅行社来履行,但原旅游合同的并未实际解除,双方均在履行旅游合同的相关义务。

旅游合同的签订旅行社,应当详细向游客介绍旅游行程安排,告知其安全风险注意事项,收集游客的相关个人信息,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而实际操作旅行社即接受转拼团的旅行社为旅游行程各项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全面负责行程中的游客安排及安全。故转拼团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旅行社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的转让。

但是在责任承担方面,虽然实际操作旅行社并非旅游合同相对方,但均是经过游客同意的合同履行方,也存在合同关系。故本律师认为不管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均可以考虑区分签约旅行社和操作旅行社各自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更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

2、关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处理旅游人伤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热点问题,但因为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限度,故其限度和范围在案件中经常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律师认为,首先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并非无限扩大的。其次,关于这个限度范围,应当区分开,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分为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并结合危险发生的根源和可预见性及可避免性进行综合分析。

法定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义务则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超出法律限度之外的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旅行社来讲,法定的义务就是提供的产品是安全的即可,合同义务则是根据旅游合同约定,对于行程单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尽到了审慎选择旅游辅助者的义务等。

一般义务则是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尽到一般性的安全提示义务即可,比如爬楼梯小心台阶、提醒游客注意行程中天气变化等;而特殊的义务则是,在发生突发状况或者危险情况时,所要进行的特殊的安全风险,比如针对高血压病史的游客多关注、漂流项目浮潜项目等高危型的项目的安全告知等。

综合危险发生的根源和可预见性及可避免性我们可以得知,比如游客自己在平坦道路上走路摔倒,旅行社仅需要注意一般义务即可,游客对于该危险是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避免的,旅行社无过多责任;

再比如,游客自身性疾病,旅行社在知道此情况下应当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即为其准备相关药品、时刻注意其旅行的状态,在发病后第一时间进行救助等,因其危险发生的根源在于游客,即便旅行社尽到了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可能避免危险的发生,旅行社的责任也不大;

再者,在行程中景区内有道路施工有基坑,虽然有指示牌让小心,但是危险本身存在,此处就要旅行社尽到特殊义务,若发生事故,旅行社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案件警示
就本案而言,游客自身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史,且长期服用药物,也没有如实告知旅行社其自身状况,对旅行社而言仅需要尽到一般性注意义务即可,无需对其尽到更多的特殊义务。在游客发病后,旅行社就应当尽到特殊的义务,即及时对其进行救治救助、联系家属,在本身无能力救助时,向当地政府、大使馆等进行求助。虽然旅行社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了医院,但因为游客范某身边无直系亲属,无法进行手术签字。因范某自身生命安全以及到万分危急之际,仅靠旅行社的能力处理过于单薄,旅行社有义务向上述部门寻求更多的助理,以期解决紧靠自身无法决定的问题。所以旅行社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范某的死亡其根源在于自身性疾病,即便是旅行社完全尽到以上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无法挽回其生命,故旅行社责任并不大。

通过本案,旅行社也应当引起重视,根据《旅游法》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处理。旅游者在人身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的救助。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发生危机旅游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再者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所以,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不仅旅行社要履行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应当在发生紧急情况的,第一时间进行必要的处置,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必要时寻求当地机构的帮助。这属于旅行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若旅行社未能全面履行报告义务则是违规,虽然没有相应的罚则,但是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来讲,违规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