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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游轮坠亡,索赔98万?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11月26日 作者:王泽钊 人气:994

一、导读
近日,峨眉山景区在舍身崖的金刚嘴景点安装了一道高达一米八的玻璃墙。如此到位的安全保障措施却引来了游客疯狂吐槽,不少游客纷纷表示玻璃墙“太过别扭”、“不自然”。
景区这样做自然有其目的。峨眉山舍生崖,曾被称为跳崖“圣地”,传说称,虔诚的信徒若从舍生崖跳下可羽化而登仙,每年到金顶只为一睹普贤菩萨尊容的游客中还隐藏着诸多为了追求信仰而“付诸实践”的信徒。
自杀能否就此解脱?这似乎是一个哲学问题。今天笔者所探讨的并不是哲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是在凌晨四点的游轮上殒命于扬子江的一个旅游人伤案例。
 
二、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6日,26岁的游客戚通过某宝网某报名参加了成都A旅行社的“长江三峡长江二号游轮宜昌到重庆五天四晚豪华游”旅游线路,长江二号游轮隶属于B游轮公司。戚某要求单独客房,按照旅游惯例,A旅行社收取了3590元旅游团费。2018年9月17日,在该游轮停泊于巴东港后,戚某于次日凌晨4时14分,翻越游轮护栏坠江身亡。因协商不成,戚某家属将A旅行社与B游轮公司告上法庭。

家属方诉求:①请求A旅行社、B游轮公司返还旅游费用3590元; ②请求A旅行社、B游轮公司赔偿家属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982605.5元
 
三、法院判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
 
四、法理分析
1. 游客的请求权基础。
首先,戚某在某宝网上购买A旅行社旅游产品,并支付相应的旅游团款,双方既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又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A旅行社应当依照《旅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证其所提供的游轮产品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戚某提供其所承诺的服务。若因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游客合法权益的损失,游客有权向旅行社进行索赔。游客戚某因死亡其索赔权由其法定继承人顺位继承。
 
其次,某宝网其法律地位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某宝网与游客戚某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存在的意义是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促成游客与旅行社之间交易达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某宝网在交易规程中已提供了A旅行社的真实名称、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游客戚某不具备要求某宝网承担赔偿的权利,并且游客以旅游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起诉某宝网,因某宝网与游客之间只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某宝网作为被告不适格。
 
最后,若B游轮公司在实际提供游轮服务时因其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导致游客戚某溺亡,如未设置警示标识、围栏高度低于国家标准等等,则游客戚某与B游轮公司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戚某家属可以向B邮轮公司索赔。
 
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家属以侵权纠纷将A旅行社与B游轮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共同承担责任,具有请求权基础,符合法律规定。
 
2. 邮轮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邮轮产品涉及的经营主体包括旅行社与船公司,游轮产品中A旅行社与一般旅游产品中的组团社法律地位类似。因为游轮产品的特殊性,笔者认为A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会完全延伸到团队操作过程中。A旅行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提醒义务,并且其售卖的旅游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尽到了谨慎选择供应商的义务,原告若要证明A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戚某溺亡,紧紧围绕侵权四要件举证,是存在很大障碍的。
 
B游轮公司作为旅游产品的操作方,依照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戚某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
首先,在服务过程中,B游轮公司提供《2018年度船舶检测质量报告》能证明船舶适航,安全达标;

其次,参照《民用建筑设计标准》6.7.3条规定: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戚某所住的房间阳台护栏高度实测为1.1米,符合国家标准,可以保障成人和小孩不存在失足坠江的危险;

再次,阳台两次均贴有安全警示标志,B游轮公司已经到提示的义务,因为阳台属于房间的私密部分,若安排工组人员昼夜不间断巡视是不现实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同时法律也不会将成年人作为“婴儿”呵护;

最后,B游轮公司提供了游客戚某坠江的视频,视频显示戚某于凌晨4点14分跳江,两分钟后即沉入水中,在这个时间点上,无法苛求B游轮公司发现死者并履行救助义务,超出了B游轮公司对危险发生所能预见和控制的能力。
 
A旅行社与B游轮公司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江汉区人民法院如此判决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换句话说,戚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清楚地知道和预见凌晨翻越栏杆坠江的危险以及无法及时被救助的可能。游客戚某选择在这个时间点跳江从中能感觉到“你是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这句话的悲哀。
 
五、案件启示
关于本案,笔者并不想过多的去揣测戚某跳江的目的何在,这已经显得不再重要而且也是没有意义的一件事情。对于类似案件,也给予同行一定警示,如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需要设立安全提示标识,对于可能发生坠亡危险的地方除设立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加强安全护栏的设置,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巡查和监控,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现场提示和安保。

对于旅游者来说,外出旅游,放松心情是目的,但是安全才是第一位的。作为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保障自身安全是第一要务。游客若想收获“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有可能是以付出生命作为代价,更不用说,刻意而为之的行为.

无论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服务辅助者当然需要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游客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