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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间,旅游行业劳动用工需要注意的十二个问题!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0年01月29日 作者:王泽钊 人气:2609

肺炎无情,人间有爱。武汉肺炎疫情蔓延形势严峻,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受伤的不仅有让人扼腕的患者,还有各大小型企业因疫情出现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其中劳动用工中,对于疫情导致的人员稳定与流动存在许多问题,一起看看吧:


1、员工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的,不属于工伤,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旅游行业的员工感染肺炎一般不涉及工作职责。



2、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未停业期间。

对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对于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按照病假来支付相应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果已经确诊感染,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但因各地地方法规不一致,某些地区,例如江苏、安徽、上海等地,在确定列为甲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期间,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但是,目前四川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依照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见《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二,停业期间。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1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支付。


因此,第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无论在家还是公司),发放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建议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该标准为2003年非典时部分省执行标准)。


但是,国家已经解除强制防控后,若单位认为其疫情依然需要控制,需自行帮助员工隔离,工资应当正常发放。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自主实施法律上的隔离的,隔离只能由政府进行。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因此,如果单位怀疑员工感染,单位自己对员工进行隔离,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若确诊,建议按照医疗期工资进行发放。


第三,若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于此点,最重要的是一点是“协商”,因此各企业需要向员工征求意见,并获得同意。



3、延长的春节休假期间是否可以扣除工资?


春节假期是国家根据疫情情况统一延长的,其性质应当比照休息日处理。因此,企业不得扣减该休假期间的工资,而应当按照规定正常发放工资。



4、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保障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对于肺炎确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保障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第一条明文规定,本项涉及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未感染人员,除政府部门明文出台政策建议延期复工时间,旅行社自行防控疫情期间(即2020年2月3日开始)。企业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进行调薪、轮岗、缩短工时等各种方式处理目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5、待复工期间社保是否正常购买?


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企业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是购买等级可以根据劳动者工资进行调整。



6、基本保障工资是否扣除员工自己承担的社保部分?


建议扣除。社保的缴纳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员工自缴部分,员工自缴部分应当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基本工资中不包含员工承担的社保缴纳部分,二者相互独立。



7、企业停业时期休产假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生育津贴建议先行按照向社保部门申领份额进行发放。目前就该部分津贴的发放,四川省并未就目前疫情期间作出明文规定。



8、停业期间轮岗值班的工资如何核算?


停业期间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协商一致缩短或减少工作内容的员工,可以与员工协商适当减薪。



9、停业期间的试用期员工如何处理?


试用期员工也属于劳动者,其处理方式与正式员工一致。同样,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考核标准核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灵活处理。



10、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如何处理


(1)带薪休年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待岗协议见附件1)。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11、各地地方政府通知延迟复工、开工(开业)时间的,这个假期是什么性质?要不要支付工资?


地方政府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开工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不是安排休假,不是对本区域内公民假期的延长,因此其性质上不属于假期。但基于行政命令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开工的,属于非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如果没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12、假期结束后,企业是否需要安排员工进行隔离?


建议企业按照当地卫健委指导意见或相关要求执行,并考虑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或提前休假等。







以上为目前较为普遍涉及的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后续各涉旅企业遇到其他问题,可向旅游法律独角兽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将根据咨询情况为各企业就针对性、普遍性问题发送法律指引以及实操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