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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们注意了,代购牟利可能会蹲监狱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0年07月14日 作者:邓孟璐律师 人气:725

导读:
导游领队因为工作上的便利性,通过代购赚取灰色收入已经成为该群体的常态化经营方式,其中不乏有些导游或领队利用代理分销的模式来扩充其代业务量。不夸张的说,在疫情发生前,那些非正常工作下,通过代购月入一两万的导游只处于金字塔的底端。而在疫情发生后,处于被迫失业的导游群体们,为了维持日常的生活开销和响应“国家政策”,重拾老本行已提上日程。

01   代购?时不我待?
2020年6月1日晚,那天的微博热搜第一绝对是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事件,国务院正式发文,决定将海南岛打造成为自由贸易港,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并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人10万元。

相较于其他地方的免税政策,免税额度瞬间暴涨3倍之多,听到这一消息最兴奋,最激动,最难以自禁还是代购党中的失业导游或领队,他们感动于祖国的伟大,为此纷纷在朋友圈中点赞。

但是这一消息,对于一般的平民百姓来说不痛不痒,因为他们连免税店、免税额度,关税是什么都不知道,给他们10万的免税额度没有任何的意义。

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的一周,之前一度被盛传因疫情原因,即将退出旅游界的老大哥中国国旅(CITS)完成股权架构调整,重新以高姿态、高定位回到旅游人的视线中,主打的是免税店业务,成为政策扶持下的市场排头兵。

02  代购行为的行政违法界限
在国家战略的政策加持下,代购者心中的港代日代美代等等逐渐被“琼代”所取代,海南岛也可能取代香港,成为游客们购物的天堂。

其实代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偷逃关税的行为,偷逃关税体现国家利益的损失,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岂能让渡给个人利益?因此针对于代购党们来说,拍手称快尚为时过早,心中的小算盘打的再好只不过是南柯一梦。

2020年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其中规定,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①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②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③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第一项的规定就是针对于代购党,在海关会重点监管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行为,而第二项主要是打击利用别人额度的行为或者伪造身份骗取免税额度的行为,第三项作为兜底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等数十部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违反该《办法》的导游,只限于行政责任层面,后果是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优惠,但是不排除你的行为还会涉及其他行政违法,比如违反以上三部法规的,均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

03  代购行为的刑事风险
自贸区的普通商品税收优惠仅针对于个人购买。上文已述,如果导游的代买、代购、代销、经销等行为,实际上已经偷逃了关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门槛为偷逃应缴税款额5万元以上。
偷逃应缴税款额在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在构成犯罪的同时还面临1-5倍的高额罚金。《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013年某导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为其偷逃应缴税额为7万元,因此被法院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对于导游群体而言,代购10多万元高档化妆品应缴税费轻松就会超过5万元,如果是其他奢侈品,税费可能还会超过50%,正常情况下,税费的组成可能包含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及关税等等。
牟利性的代购都不会主动申报关税,主动申报关税那岂不是“打工”?因此一旦被海关查实,被认定走私罪就是八九不离十了。

04  反思
在和导游朋友讨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时,他们往往会有如下的疑问。

其中有人认为该《办法》无法落地实施,因为这针对于个人的监控成本太大,如果导游以个人名义购买,数额也在10万元的免税额度内,个人购买免税物品之后是卖出还是自用还是销毁都是自有物权的处分,如何做到事后监管?是通过群众举报?还是以累计额度方式计算?

还有导游认为,海关如何甄别游客购买免税物品时,主观上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游客自用后不满意当二手货挂在某鱼上面交易,海关如何区分自用和代购行为?

以上的这些疑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另一种角度思考,政策只是宏观层面的产物,法律只是规定公民不可为之行为,引领社会的是一种正确的价值导向,对于本就抱着违法犯罪心态的公民,即便有设计周全的法律制度,仍无法避免人性之恶的产生。

至于主观上的构成要件即牟利为目的,侦查机关会通过各种客观事实进行合理化推论。对于客观事实的调查,在大数据与互联网+的技术结合下,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是我们普通老百姓所想不到的,因此以上的疑问对于导游们来说,是不是可能有种咸吃萝卜淡操心的嫌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