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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合法的复利不是好转条

来源:旅游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0年09月14日 作者:何静律师 人气:605

于涉旅从业人员或者企业来说,在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非常常见,进行资金融通(即借贷)时约定利息更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

然而,有一种利息计算的方式为出借人喜爱、借款人叹息,还经常困惑这样约定到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是复利。

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也称“利滚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在实践中经常以“转条”的形式出现。

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因此重新出具“欠条”或者“借条”等凭证,将前期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开始计算利息。

那么,将利息纳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的这样一种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中规定: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LPR)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2)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转条中可以计算复利,但是不得超过法定的利息限额。举个例子:

2018年9月1日,A借给B旅行社50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一年,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但后来B旅行社没有按期还款,因此在2019年9月1日,A就让B旅行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了欠条“B旅行社向A借款62万,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第二次B旅行社仍然没有按期还款,2020年9月1日,A准备起诉要求B旅行社归还本金62万元及利息。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B旅行社并不需要按照欠条中所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向A还款。

因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24%/年,已经超出了LPR的四倍(2020年8月为15.4%),对于超出15.4%的部分利息,不能作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另外,按照约定,B旅行社应还款本息为:620000+620000*24%=768800元;但最初借款本金为50万元,利息2年(以50万为基数,15.4%/年为利息计算标准)为154000元,根据规定不得超过合计的654000元。对于约定应还768800元超过规定可还654000元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但是若上述利息约定为6%/年,则可以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照约定应还金额为本金530000元+利息530000*6%=561800元,并未超过最初本金500000+利息500000*15.4%*2=654000元,合法有效。

对于已经偿还过部分借款,又重新出具“借条”或“欠条”等凭证的情形下,四川省也规定,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因此,在“转条”中计算复利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看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在没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形下计算复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最后,在此也提醒大家,利息的约定原则上双方的自由。但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明确禁止了高利贷的行为。因此,现今的利息约定已经不同于之前24%的最高限息了,建议大家在想要获取最大利益时,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若担心对方提出严苛的利息要求,也可以在最终处理时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