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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合不合法?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0年09月22日 作者:何静律师 人气:943
今年最后一次长假旅游季的国庆节即将来临,为了更快更好的恢复疫情给旅行社带来的重大影响,成都A旅行社已经在开始蠢蠢欲动,其中购物和自费则是旅行社最大的希望。

今年最后一次长假旅游季的国庆节即将来临,为了更快更好的恢复疫情给旅行社带来的重大影响,成都A旅行社已经在开始蠢蠢欲动,其中购物和自费则是旅行社最大的希望。
小花是成都A旅行社的经理,基于往年国庆期间旅游投诉量,特别向旅游独角兽律师咨询了关于安排购物和自费的问题,小花不断倾诉着她之前收到的游客的投诉,并发出疑问:


“我们安排购物和自费怎么了?我们也没有强迫啊,购物是游客自己愿意购买的,自费项目也是游客自愿参加的,而且旅游团中有购物和自费很正常啊,结果回来就投诉我们...”

的确,对于购物团的购物和自费,在旅游行程单或补充协议中可以不避讳的写明,行程中导游一般也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购物点或者自费项目来安排。
 
然而,对于追求更佳旅游体验的纯玩团来说,可以发现大多都承诺“全程无自费”、“全程无购物”,那么此时还在纯玩团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合法吗?

第一,若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包括行程单、补充协议),旅行社承诺无自费、无购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向游客推荐自费、带游客进购物场所,又未与游客签订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的,就涉嫌违反《旅游法》的规定,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诱导购物、诱导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有上述情形的,不仅游客可以要求退货、退相应费用,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3-30万的行政罚款或其他更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二,需要在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的,原则上旅行社也需要在旅游合同中写明。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写明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若未载明但实际有安排的,游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处以2-10万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程中游客签订关于购物、自费的书面协议,是对之前合同的变更,也是属于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实践当中,却很少有导游能够在安排行程之外的自费项目,或者带进行程外的购物场所前,让游客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因此,若游客对行程稍有不满投诉,旅行社则会因为操作不规范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最后,导游在大巴车上推销旅游当地特产的行为也是非常普遍的,此时旅行社的小花经理可能会认为,旅游大巴车不是购物场所,特产也不属于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且导游只是推销,并未强迫,能有什么问题呢?这种想法实际却是忽视了法律法规对诱导购物、诱导参加自费、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在这里也希望大家可以走出误区,并非强迫购物和强迫参加自费才是法律所禁止的,只是说强迫是被打击的最为严重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旅行社就可以随意安排购物和自费,向游客兜售物品。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旅行社不能安排购物和自费,只是在安排时需要合理合法:
一是注意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问题,建议大家将购物场所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跟游客协商签订,而非直接在行程单中指定;
二是安排的自费尽量在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不要影响到其他不参加自费游客的正常行程;
三是安排约定之外的购物、自费,需要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其实,在本律师参加过的所有旅游团中,无论是购物团还是纯玩团,旅行社安排行程外的项目均未发现有与游客签订变更书面协议的行为,并且导游均会在回程路上向游客兜售特产。这一现象引起了本律师深深的思考,确实,游客不会就上述行为进行投诉可能是大概率事件,但这种碰运气的方式究竟能为旅行社省多少事呢?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