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算公司吗?

来源:旅游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0年11月16日 作者:贾越律师 人气:702

2020年的进度条已到百分之九十,很多公司都开始着手准备年终总结反思这一年来的不足与进步,随便再组织一次团建外出旅游,放松员工的心情也激励员工来年再接再厉。可一旦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了,这样算构成工伤吗?我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搜索栏输入相关关键词,检索出裁判文书共6000多篇。
 



因此我特别挑选了二个较为经典的案例来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一下“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1-
刘某系一公司员工,从事淘宝客服工作岗位。
 
2016年6月24日,公司通过微信发布信息“大家上午好,星期天搞团队活动,去漂流聚餐,地点暂定XX峡,费用由公司出,希望大家积极参与”。
 


2016年6月26日上午9时左右,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漂流活动,刘某与同事两人一组乘船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刘某所乘船只与后船发生碰撞至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6年9月22日,刘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向刘某所在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
 
2016年10月9日,该公司向市人社局回函认为刘某受伤并非工伤。
 
2016年11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刘珍珍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这一规定并未排除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情形。因此刘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应在本判决作出六十日内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释法错误予以纠结,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并未规定与工作无关的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据此理解为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可认定为工伤,违背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于法律理解不当。
 
刘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活动中受伤,该活动虽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工作任务,但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目的是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可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上诉人认为刘某受伤与工作无关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长沙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处理不当。
 
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2-
柯某系A公司职工,与张某、谭某等10人被公司评为2016年度优秀员工。公司以每人3300元的费用奖励优秀员工旅游,被奖励员工可自行选择去或者不去,选择不去的员工没有旅游费用,旅游期间算正常出勤。柯某等6人自愿选择去越南旅游。A公司综合部联系好旅游公司,再由谭某与旅游公司商讨具体的旅游事项。
 


2018年3月24日,A公司综合部向公司领导提交《请示》,载明:公司领导:申请费用:用于奖励优秀员工张某、谭某、柯某等每人3300元,合计19800元。
 
2018年3月26日,A公司负责人在《请示》上签署“同意支付”。
 
2018年3月26日,谭某在A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了现金19800元,谭某在《现金支出单》上签名,该《现金支出单》载明:用于2017优秀员工旅游,共6人,每人3300元。
 
2018年4月5日,柯某等6人乘飞机到达越南。
 
2018年4月6日19点左右,柯某等6人吃完晚饭后到酒店的沙滩散步,海浪突然打来把柯某卷入海中,柯某的同事谭某等5人上岸后随即报警。
 
2018年4月9日6时30分许,越南警方发现柯某遗体并确认死亡。
 
A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市人社局于2018年6月6日出具〔2018〕B096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市人社局于2018年8月2日作出攀人社不认字(2018)B0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8年8月15日向A公司送达。
 
裁判结果: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院认为,柯某作为A公司的职工,因其工作表现出色被评为A公司2016年度优秀员工,A公司从企业团队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公司绩效和激励员工工作等目的考虑,提供费用及工作时间奖励优秀员工境外旅游,A公司虽然没有明确或强制要求优秀员工必须参加境外旅游,但从公司提供旅游费用、旅游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参与旅游的员工没有旅游费用等措施,可以明确表明A公司对奖励优秀员工境外旅游是持积极支持、鼓励的态度。柯某参加境外旅游的行为,不是脱离工作原因的个人行为,而是工作表现出色后受到公司奖励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行为,有明显的集体属性,柯某境外旅游时,也未参加与旅游无关的活动,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的规定,柯某境外旅游行为,应视为工作原因;在柯某境外旅游期间,A公司仍视为柯某正常出勤,并未对柯某旅游期间作休假、缺勤扣除,故柯某在境外的旅游期间,亦应认定为工作时间;A公司提供费用及工作时间,奖励优秀员工境外旅游,优秀员工境外旅游地点,属于A公司工作地点的延伸,应认定为工作地点。因此,柯某在境外旅游期间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再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文不予列出,请自行检索)规定,如果职工要求认定为工伤,其所受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柯某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和其工作的场所内;
 
其次,柯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公司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一种“公司福利”,其实质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有自主选择权,即:员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组织上不具有强制性,故该旅游活动与其工作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再者,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柯某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并不是A公司公司为了工作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更不是在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与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最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中,柯某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之间并无关联,该旅游活动不是A公司公司组织,也不是A公司公司指派其参加的,故柯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故再审法院认为柯某死亡不属于工伤,撤销二审终审判决。
 
- 法律分析 -
以上2起案例的裁判结果,象征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1、认定为工伤的裁判思路
法院认定构成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均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其符合“因工外出”的前提,也符合“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认定条件。这种论证思路在其他案例中均有所体现。
 


2、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判思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应如何认定“因工外出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条明确将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均规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前述规定均将“职工外出期间从事的活动内容”与“因工作需要”或与“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倘若前者与后两者之一不存在紧密联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从活动性质上讲,虽然是公司组织的出行,但不具有强制性要求,没有工作实质内容,不能视为因工外出,因而,不存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问题。
 
-结语-
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对于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成为能否被认定工伤的关键。各级法院之所以要识别是否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的原因就是判断员工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因此,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组织员工参加旅游或其他活动,避免强制要求员工参加或鼓励员工参加,更不能对员工进行考勤,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本文来源 微信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贾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