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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大巴撞限高架致一死六伤”,旅行社担责吗?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4月19日 作者:潘黄波律师 人气:1469
据新闻报道:4月17日晚,广西桂林西门桥发生一起大客车撞上限高架的道路交通事故,这辆旅游大巴为桂A牌照,车上有乘客53名,加上司机和导游共55人。是一家旅行社包下了该旅游大巴车,搭载旅客前往桂林旅行三天。
一、背景

据新闻报道:4月17日晚,广西桂林西门桥发生一起大客车撞上限高架的道路交通事故,这辆旅游大巴为桂A牌照,车上有乘客53名,加上司机和导游共55人。是一家旅行社包下了该旅游大巴车,搭载旅客前往桂林旅行三天。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4月17日晚发布通报称,目前,大客车驾驶人已被警方控制,现场交通秩序已恢复正常,事故后续调查处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这起事故实际是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的事故,游客很有可能会向旅行社主张赔偿。那么,旅行社是否应当为这起事故负责呢?我们来一一分析。
 
二、律师分析
1、旅行社对游客的损害什么时候承担责任?
案例中提及的信息,可以判断案涉旅游行程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如果受伤的旅客要求旅行社承担游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可能基于两点:一是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二是旅行社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表现为旅行社违反了与游客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条款。旅游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应当对供应商尽到审慎选择义务,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车公司及司机,以保障游客的安全;并且在事故发生前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否则,旅行社就可能会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旅行社存在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旅行社违反约定或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游客发生人身损害,除了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外,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合同约定之外,《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其进行了规定。如旅行社应当向游客告知旅游行程中的风险及相关禁止性事项,旅行社应当在游客发生事故后采取及时救助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若旅行社未尽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某一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发生损害的,则应当对游客的损害在其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司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旅行社担责?
与本案中可能因司机原因撞上限高架导致游客伤害类似,我们也曾经遇到过这种的案例,旅游大巴车司机在旅游行程中由于闯红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上的游客人身损害。此时,旅行社是否需要对司机的行为导致的游客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呢?

虽然很多情形下司机是属于运输公司委派,与旅行社并无直接归属关系,但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其中一项义务则为游客安排交通。司机或其所属的运输公司从法律上看属于履行辅助人,根据法律规定,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行社违约的,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履行辅助人进行追偿。

在本案中,事发的关键因素在于限高杆的架设。对于旅行社而言,旅游线路通常是由旅行社与车公司事先规划好的,对于道路的情况二者应当十分清晰。若在此基础上由于其本身的纰漏导致未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规避风险的,理应承担责任。但若限高杆是临时架设的,大巴车司机作为对交通运输极其熟稔的人员,在精力集中的情况下,对于突然出现的限高杆一般都能积极应对,若是由于司机的疏忽导致本次事故,则司机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若属于大巴车司机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旅行社因此对游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游客仍可基于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建议
首先,我们对这起事故中不幸罹难的人员表示哀悼、对受伤的人员表示慰问。但痛定思痛后,我们需从这些不幸的事件背后进行反思,是否是旅行社在组织包价旅游行程中还有未尽人意之处?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还有欠缺之处?这些都需要我们的旅游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深刻的反思。

对于诸如本案的类似突发事件,若事先无法进行预测或预防,亦或者事先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也都建议旅行社及时的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损失的扩大。

当然,规范不是一蹴而就的,秩序也非一朝一夕,规则永远伴随着鲜血与死亡。但是我由衷地希望,这样的天灾人祸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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