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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景点为什么关停整改?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0年06月02日 作者:何静律师 人气:1152

导读: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络宣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直播带货、在线景点推荐等网络宣传更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近日,湖南一景点“天空之境”因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景区的广告宣传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
 
因为疫情,高小姐已经在家待了3个多月了,感觉自己胸闷气短,脾气暴躁,急需出门透气。某一天,高小姐看到一个公众号在推荐景点,点开最新的推送,就看到“郴州临武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特斥巨资打造浦江第一座“9D天空之镜””的介绍和唯美照片,心动不已。于是便约上了正好是湖南人的网友朱大哥,打算在这里来一场心动邂逅...

高小姐好生收拾一番,带上行李就飞向了湖南,到达之后见到了网友朱大哥——肥头大耳、满脸油光,差点没有吃下去晚餐。变相拒绝了朱大哥的高小姐想着总不能白来一趟,于是仍然按照预定的行程,只身一人前往了“天空之境”。

第二天,到了景点的高小姐心情激动、满怀希望,一步一步走向天空之境,然而,当她看到那一块铺在地上被踩满脚印的镜子时,感觉自己的精神受到了创伤,像极了上一天的网恋奔现...忍无可忍的高小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景区对其虚假宣传行为负责,为其退票并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景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游客是否可以要求景区退票并赔偿精神损失呢?涉旅企业可以从本案中学到什么宣传上的经验?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是对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虚假宣传就是商家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做出的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一种行为。通俗点讲,虚假宣传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做出的名不副实的营销。

而虚假广告从形式上来讲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情形。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包含了: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因此,无论是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均是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在本案中,景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关键是看宣传内容是否与实际服务相符,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除本案中景区关停整顿外,在此之前,苏州定园也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虚假宣传的后果往往较为严重,对不同的主体,也存在不同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商家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过程中,若存在欺诈行为的(比如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费用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另外,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虚假广告涉及的产品,关系生命健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若最终认定景区存在欺诈或者发布虚假广告,高小姐当然有权要求景区退还门票费用,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本案并不涉及身体上的损害,也不涉及人格权上的损害,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行政责任
若构成虚假宣传,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经营者会面临至少20万元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若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会面临广告费用至少三倍以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被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对于旅行社来说,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还受《旅游法》的约束,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面临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2000-20000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广告宣传的,不仅可能涉及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涉旅企业可以学到什么宣传经验?
1、宣传内容应当与经营范围相符合。
原则上来讲,商家的经营应当符合其合法的经营范围,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不具有该业务经营范围,仍然实施相关产品的宣传等经营行为。比如,不具有旅游经营资质的保健品公司为回馈客户,宣传、策划、组织旅游行程;不具有旅游经营资质的车公司宣传、组织自驾游行程等,这些经营行为均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涉嫌超范围经营,经查实后会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

2、宣传要依据事实,不能过度夸大或者隐瞒
涉旅企业进行商业宣传的产品,应当依据事实制作宣传方案,所体现的宣传或展示的状况,应当保证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情况基本符合。

若需要引人注意,也可以采取一些适当夸张的宣传方式,但是适当夸张与过度夸张的虚假宣传不同,适当夸张的描述一般不轻易因此使人误解,反而会增加广告宣传的乐趣性,而虚假宣传是事实上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畸形的方式吸引流量,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3、宣传内容要合法,使用的内容不侵犯他人权利
宣传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以盗取他人知识产权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景区在宣传“天空之境”时,使用了他人的摄影照片,并且未征得他人同意,该行为不仅涉嫌欺诈,更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究其后果,轻则被要求赔偿损失,重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网红景点的翻车,不仅是对景区宣传问题的警醒,更是对所有涉旅企业的警醒。字别乱打,图别乱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涉旅企业应当更加注意审查对外宣传的广告,有必要时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甄别广告宣传中的风险,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