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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作没有合同和对账函,也能打赢官司要回款?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5月19日 作者:邓孟潞律师 人气:552
公司A(委托我们的当事人):成都某旅行社,长期往贵州某景区发团,旺季每月能超过1万人次的发团量。


公司B:贵州某景区,与公司A属于长期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公司C:贵州某家大旅行社,通过与公司B的合作,于2017年-2020年代管该景区,代管权利范围十分大,不仅可以制定管理政策,甚至可以制定优惠活动的价格。

我们上周讲到公司A上了公司C的当,把游客以公司C的名义输送到公司B,但公司C却转脸不认账,公司B踢皮球称此事与己无关,迫于公司A与C没有合作协议,也没有对账函,事情一时陷入僵局。

公司A找到我们,寻求解决办法,在我们的指导下,公司A准备了许多辅助材料(公司B与公司C的代管协议、公司C给公司A的转款记录、公司B的返款政策、公司B给公司A的转款记录、以及公司A具有唯一性的入园单据)

事不宜迟,我们于2020年9月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1庭审风云

因为对方工商注册的办公地址已经大门紧闭,法院没有正常送达,这个案子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一等就是60天。正巧公告期结束又赶上冬季疫情的高发,所以这个案子拖到了21年的春天才开庭。

开庭前半小时,我们就到达了习水县法院,公司B和公司C的律师也都陆续到场。
下午2点,法官和陪审员、书记员也全部就位。法官询问我们是否同意调解,还不等我们原告说话,两个被告几乎异口同声回答:不同意!语气铿锵有力,不知情的人可能都会产生是我们欠他们钱的错觉。

“既然被告都不同意调解,那我们现在开庭!”随着法官敲击法槌,一审庭审正式开始。

我们当庭宣读了起诉状,让法官听明白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因为该案涉及到3个公司,并且3家公司之间都有牵连,并非普通案件1对1那么清晰,所以开局我们就一定要让法官用最短的时间搞清楚3家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欠款形成的始末。

起诉状宣读完毕之后,法官若有所思,看表情应该效果不错,明白程度在70%-80%,剩下的20%不打紧,我们在举证的时候,应该就会让法官更加明白了。

接着对方两家公司开始答辩,公司B还是老套路,直接否认公司B欠款,自己应当返款的钱都已经支付完毕了,认为本案属于公司A与公司C之间的纠纷问题,与自己无关,自己压根就不应该坐在被告席上,简而言之,就是我们告他就是个错误。

其实我们属于鸡吃萤火虫-心知肚明,但谁让我们跟公司C没有合同和对账函呢?不追加公司B,公司C来个啥也不认,我们可不干瞪眼吗?公司B进来对我们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够让法官清楚整个事实,做实我们和公司C之间的实际合作关系,从而认定公司C应当返还本应属于我们的门票返款。

在看公司C,律师扶了扶眼镜,义正严辞说到:“公司C并未拖欠公司A的任何款项,公司C一直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B输送游客,不存在要求公司A以公司C的名义输送游客的说法,公司A对于公司C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另外,我想像法官说明一个事实,公司A之前还借款公司C20万元人民币用于周转,至今未归还,该部分借款,之后我们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A归还。”

我算是真正见识了什么叫倒打一耙。
 
“现在进入质证阶段,原被告出示你们的证据。”

我拿出提前准备好的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一项一项开始证明。举证完毕后,我仔细观察了法官脸上的表情,面不改色,我什么有效信息也没有解读出来。

“被告方,质证。”

公司B认可了他们返款的文件,和给我们按照该返款政策进行的返款,但对于我们以公司C名义向景区输送游客的事情,表示不知情。

公司C律师就更简单粗暴了,对于我们提交的证据,一个都不认可,并且再次强调我们称公司C支付过的20万元返款属于我们向公司C的借款。
 
质证完毕后,法官开始了法庭调查

“公司A,你们主张公司C要求你们以他们公司名义向公司B输送游客,有什么依据?”

“法官,我们与公司B的合同上有一个联系人,该联系人实际上也是公司C的员工,通过我们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另外,我们提供的入园凭证具有唯一性,虽然入园凭证上写的是公司C的名字,但凭证却在我们手上,可以说明我们是以公司C名义进入景区,但游客和门票支付都是我们公司A的。”

“公司B,该票证是否具有唯一性?”法官转头问公司B。

“法官,这个票,我们不否认唯一性,一般是谁给钱付门票,这个凭证就给谁。”
我心里暗暗为公司B叫好,我抬头看了一眼公司C的律师,他又扶了一把眼镜,这一次,我隔着两米的距离,都感觉到他的紧张。

“公司C,既然你们说公司A手上的票证游客,都是你们的游客,为何票证会在公司A手上?”果然法官把问题的矛头转向公司C的律师。

“这个嘛,法官,公司A把入园票证开成谁的公司名字是他们的自由,我们确实不清楚,如果公司B是按照票证返款的话,公司A应该找公司B去要钱。”

“嘿,法官,我们说明一下,我们公司B返款从来都是看以谁的名义入园,这些钱我们可都是已经返给公司C了啊!”公司B律师忍不住说了出来。
这下好,被他们这一吵,事情反而清楚了。

02判决结果

2021年五一节之前,我们收到了贵州习水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公司B将景区委托公司C进行管理。通过公司A提供的经公司B盖章确认的入园凭证原件、以及公司A与公司B指定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公司B的返款政策文件、以及公司C支付的20万元款项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公司A持有的入园凭证虽然书写为公司C的名称,但实际上是公司A的旅游团队人数。

现公司B已经将该游客返款给到公司C,公司C获利后,仅支付给公司A2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现判决如下:
1. 限公司C在本判决书生效15日内返还公司A返利款20万元。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
2.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9元,由被告公司C承担。

03案件启示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没有合同,没有对账函,聊天记录对方也没有明确确认过欠款的案件。虽然这个案件以我们胜诉下了判决,但其中的风险,没有在下判之前,仍然是存在的。

再此也提示各位旅行社,首先,与对方合作之前一定要做好相应合同签订,约定清晰合作方式,打款时间和账号,违约情形甚至诉讼管辖地。不要因为前期着急,约定都没有落在书面上就开始了实际的合作。其次,合作过程中建议周期性对账,这样既能避免时间间隔长后期对账时间长且麻烦,又能避免中间出现问题而双方还没有对账的尴尬局面。最后,保留好合作期间与对接人的聊天记录,保存好转款流水的记录以及操作接待的记录,也是强有力的辅助证据。

本次案件也带给我的感受也与以往不同,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律师的工作,除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还要为法官理清整个案件来龙去脉,把复杂繁琐的案件细节抽丝剥茧呈现给法官,法官明白了,案子也就清晰了。

好了,本期办案手记到此结束,如果你喜欢这个栏目,欢迎和我们来进行探讨,我的电话和微信:15208202676 ,如果你有案例,也欢迎向我们咨询。旅游独角兽律师办案手记,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