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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你不知道的“携宠旅行”法律趣事儿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7月08日 作者:李勇律师 人气:701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有些旅行社陆续推出了这款迎合消费者需求的爆款产品——携宠旅行。带着“毛孩子”一起旅行也便成了当下“铲屎官们”的不二选择,嗅到这一新型热点的相关从业者们开始将目光投向“萌宠经济”,宠物酒店、宠物餐厅、宠物景区等宠物友好型产业纷纷上线。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有些旅行社陆续推出了这款迎合消费者需求的爆款产品——携宠旅行。带着“毛孩子”一起旅行也便成了当下“铲屎官们”的不二选择,嗅到这一新型热点的相关从业者们开始将目光投向“萌宠经济”,宠物酒店、宠物餐厅、宠物景区等宠物友好型产业纷纷上线。但现实中“携宠旅游”(上篇仅讨论散拼团的情形,暂且不讨论自驾游、小包团)作为一种小众的旅游形式,其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限制,毕竟大环境对宠物的接纳率还是较低的,并且旅游途中的风险隐患又有哪些?怎么办?

“携宠旅行”的合同该如何签订?
 
从“毛孩子”“铲屎官”这些词汇中不难看出,当今社会人们为了排解孤独、压力便会将更多的情感寄托于宠物身上,他们也正拿宠物当作自己的孩子来养活。尽管它们不属于人但在宠物主的心目中却约等同于人,那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有些事项还是需要注意到的。
 
宠物主代理实施合同签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萌宠们虽约等同于人,但归根结底不属于人。为此,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建议旅行社还是可以提供两款不同的格式合同,将同宠物主及宠物签订的合同分开来签,两式四份。既然谈到合同签订问题,那我不妨多插几句。对于萌宠来讲肯定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实施签订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那在此情形下,便可把萌宠们拟人化比作《民法典》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萌宠们不具有对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且不能实施签字这一法律行为,其当然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宠物旅游合同中还应注意哪些格式条款?

既然它们被主人亲切的称为“毛孩子”,再加上“毛孩子”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同主人所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当然可适用于“毛孩子”们。如线路行程时间、旅游费用及支付、旅行社应提示旅游者为宠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转拼团约定等等。
 
鉴于宠物性质的不同,有些条款还需要同其进行特别约定,虽说是同宠物的特别约定,但本质上约束的仍为游客。如对于宠物旅游违约条款的特别约定:因宠物自身原因导致景区、餐厅或酒店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向旅行社一方支付旅游团费x%的违约金;对于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条款可这样约定:“宠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及同团宠物健康和安全的;(2)为烈性宠物,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及同团宠物健康和安全的……;另外,若宠物咬伤其他同团游客,可以比照该条款进行约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者有权请求其承担补充责任”。需要进行特别的条款还有很多,大同小异,在此不再一一列明。
 
合同签订的其它问题

抛却“携宠旅行”的自驾游不说,如果游客确定报名参加“携宠旅行”的定制团或者散拼团,此时,建议旅行社尽量同携带宠物旅行的游客签订一份游客承诺书,承诺书中需明确载明类似以下内容,若因游客本人所携带宠物自身原因或游客本人管理不当导致其他游客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游客本人自担;另外,有些人天生就对宠物比如狗狗会有一种恐惧感,若因此导致团上的一些游客产生不满导致旅行社被投诉的,一切损失均由游客自行承担等等。
四川康辉旅行社转载公众号旅游独角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