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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组织出游发生意外,群主承担责任很冤吗?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8月16日 作者:何静律师 人气:667
前不久,这样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在广东清远,微信群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被判赔偿3万元。网友们纷纷表示群主很“冤”,群成员自己参加活动的应该责任自负。

前不久,这样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在广东清远,微信群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被判赔偿3万元。网友们纷纷表示群主很“冤”,群成员自己参加活动的应该责任自负。



那么组织外出游玩的微信群群主,被要求承担责任,是真的很“冤”吗?

笔者去了解了该新闻背后的真实案件,发现这位被判赔偿的群主,是真的冤,也是真的不冤。


案件情况

有一群游泳爱好者,自发成立了X微信群,黄某是微信群群主,冯某是微信群成员,长期均有参加各种游泳活动。

2020年6月,群主黄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节去野泳,后在微信群发布外出游泳公告信息,并要求大家全程需佩戴跟屁虫,活动费用AA制。包括冯某在内的16人在微信群接龙报名参加游泳活动。

出发前黄某在微信群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活动当天,黄某与冯某等约20余人前往参加游泳活动,冯某只带了救生圈,并未佩戴其他游泳装备。在游泳的过程中,黄某划着桨板船在前面带领大家往前游,另一人划着另一条浆板船在后面履行保卫工作。

突然,一名参加者李某看到冯某手抓住船上的麻绳,随后发出挣扎的声音,并迅速沉下水,李某等人大声呼叫并试图搜救,黄某听到呼叫声也马上划着浆板船到落水的位置参与搜救,同时打电话报警,但冯某被打捞上岸时已不幸溺亡。

后冯某家人将微信群群主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50余万元。经过广东清远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群主黄某赔偿3万元。案号:(2021)粤18民终1548号。

  

微信群群主组织出游的风险

近年来,通过微信群自发组队出游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出游方式。一群志同道合的年轻人,去探索神秘的、有挑战的地方,想想都令人激情澎拜。然而,这种微信群结伴出游模式,出游者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组织者可能会给自身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第一,组织出游要额外收费。往往是一些公司或者个人(比如户外俱乐部、保健品公司、培训机构),通过微信群来组织出游,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此类组织出游,若组织者不具有相关活动或旅游的经营资质,则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是类似旅行社与游客之间旅游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此种情形下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往往要求比较严苛。

第二,参与者AA制,组织出游不额外收费。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些志同道合的人,通过微信群聚集在一起,充实业余生活的行为。对于此类出游,不涉及非法经营,大家也没有欲受法律拘束的意思,组织者与参与者不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安全保障义务往往低于营利目的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

对于本案而言,黄某选择了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组织出游者,虽然其对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低于商业性、营利性游泳活动组织者的义务,但仍然应承担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管理费用支出、督促参加活动者遵守基本的游泳安全常识等义务。

本案中,黄某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是野泳,游泳地点并非允许游泳的地方,此时黄某应对游泳活动的安全性进行基本的评估,并提醒、告诫、督促参加游泳的人员注意安全。黄某虽然在微信群中明确提示大家佩戴跟屁虫,但其选择的活动期间正值河段汛期,增加了游泳活动固有的危险性,并且在发现冯某未佩戴专业救生浮球只佩戴普通救生圈时,还应进行善意的提醒或规劝,应特别注意其安全。因此,法院认为黄某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微信群组织的出游活动属于自甘风险吗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此条是我国法律关于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的确,对于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某些情形下,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对于本案而言,冯某作为常年游泳人员,当然清楚游泳具有风险,加上本次是在河道中进行野泳,风险系数增高,冯某都应当予以知晓。但其在明知风险的情形下,仍然选择参与,并且自我防护设施不足,当然应当对自身负责任。

但是,冯某对自身责任的承担,并不会免除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还应当根据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认定,而不会因为参与者自甘风险,就免除了他人的所有责任。

 

 

微信群组织出游律师建议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出游者而言,建议慎重考虑决定是否以自己名义来组织出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选择专业公司,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公司来实际组织安排出游,同时为参与者购买相关的保险,降低自身风险。

对于因兴趣组织出游的组织者而言,建议对活动的风险尽到较为完善的告知,与参与者签订免责协议,明确各参与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组织者对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活动过程中对参与者的情况进行了解、帮助。

到这里,相信大家也有了相关的认识。群主组织出游发生意外,群主承担责任冤枉吗?

微信群群主只是把群成员们的意愿集合表达,以群主的身份和大家一起开展感兴趣的活动,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有自己的想法,网络世界里的群成员甚至连谁是谁都不知道,群主跟群成员一样,也是一个拥有普通常识的人,外出活动对自己负责也是常识,群主无法以专业的角度和方式去保障每一位群成员的安全,从此角度来讲,群主的确冤枉。

但从法律层面来讲,组织者对活动的内容往往较于其他成员会更了解,群主对成员也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作用,对于成员的安全也应当尽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义务。因此,微信群群主确实很冤,但不是冤在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是冤在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以及对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过于信任。

若您对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咨询旅游独角兽何律师(17721967720微信同号)。

本文由四川康辉旅行社转载